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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、視同作業勞作金、獎勵金核發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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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自營作業:
(一)單位:農作科、藝品科、食品科、印刷科、木工科。
(二)一般勞作金:依「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」規定計算核發。
(三)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:
      1.依各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,乘每人(日)總務科
        雇工每人(月)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總額,扣除
        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,為自營工場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。
      2.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(當月作業總收入/各工場
        收入)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。
      3.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,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,即為每人
        應得勞作金。
(四)獎勵金:依「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」規定從實審核
      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