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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危險物品、違禁品獎懲參考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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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記過一次或兩次、申誡一次或兩次:
 (一) 若知藏有違禁品或危險物品,不為檢查者。
 (二) 因疏予檢查致流入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者,則依情節輕重,追究負責
      檢查人員之相關責任。
 (三) 將查獲之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陳報不實或隱匿不報者。
 (四) 負責該區督導之各級幹部督導不週者,應負督導不週之責。
    前述所列之懲處,則視情節輕重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