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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煙毒品之處理程序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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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查扣之煙毒品,須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,於封處加
    封條密封,由被查獲人按指印及簽名,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、移
    送機關、查緝機關、被查獲人姓名、煙毒名稱、毛重、承辦人姓名、
    電話等項,於 24 小時內,填具獲案煙毒表,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
    機關。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品之器具,應另行包裝,與煙毒品一
    併移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