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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煙毒品之處理程序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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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採尿過程須有戒護科或衛生科人員在場監督,取量尿液二瓶 (各約 5
    0 毫升) 由被採尿人於封口處親自簽名及按指印,其中一瓶送衛生科
    初步檢驗,檢驗結果如是呈陽性反應時,則將另一瓶送衛生局檢驗,
    如亦是陽性反應,則報請檢調單位偵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