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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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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,非自由使用部
    分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報准動用之:
(一)因疾病、受傷或身體調養需增進健康者。
(二)因參與教化藝文、作業技訓或教育學習需自我充實者。
(三)因接濟家屬急需、繳納子女教育費用或貼補家用等有助家庭連結者
      。
(四)因自願捐款賑災或資助社會慈善機構等有助復歸社會者。
(五)其他認定具增進健康、自我充實、家庭連結、復歸社會等正常理由
      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