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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(寄)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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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雜誌書報之限制
    送、寄入之書報雜誌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違禁書刊,不許送入
    :
(一)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之虞者。
(二)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。
(三)惡意描繪自殺、吸毒、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,有誘導收容人模仿
      ,妨害本所紀律者。
(四)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、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
      ,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。
(五)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、臀部或性器官,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
      展覽者。
(六)刊登婦女裸體照片,雖未露出乳部、臀部或性器官,而姿態淫蕩者
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