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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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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接見時不得使用隱語、手語 (啞人除外) 、外國語 (外國人除外) 及
    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行為,違反此規定者得隨時停止其接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