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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、物品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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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飲食:送入飲食以二公斤為限,送入物品應先過磅是否超重。對於不
    透明不易檢查食品,一律倒出或切開檢查,如寄物人不願接受檢查者
    ,一律拒收退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