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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親屬接見及寄送入物品之規定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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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之收容對象為管訓、刑事案件之收容少年、留置觀察少年,觀察勒戒
少年,戒治收容少年茲將各類收容人之親屬接見與送入物品規定詳列如左
:
一  接見時間及次數:
 (一) 登記接見時間:星期一至星期五,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、下午二
      時至四時: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十一時,星期六下午或逢週休週六上
      午及星期日不辦理接見,國定假日事先另行公布。
 (二) 管訓、刑事案件及留置觀察收容少年,接見次數每日壹次。
 (三) 觀察勒戒、戒治收容少年,每星期以壹次為限。
 (四) 違反規定之收容少年,其停止接見期間,不許接見。
 (五) 經法院、檢察署裁定為禁止接見之收容少年,不許接見之,但可寄
      送入物品。
二  接見對象與相關規定:
 (一) 以家長、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。但有特別理由時,得許與
      其他之人接見。 (最近親屬為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之
      旁系血親,二親等內之姻親)  (如附表)
 (二) 請求接見者,本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收容少年利益時,得拒
      絕之。
 (三) 證明前項親屬或家屬關係,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以調查之資料
      認定之。
三  送入物品
    送與收容少年之飲食及必需物品,應予檢查,其種類及數量依左列規
    定限制之:
 (一) 飲食:以菜餚水果為限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。但有損收容少年健康
      ,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本所紀律者不許送入。
 (二) 必需物品:衣服每次以一套為限,棉被毛毯以一件為限,棉被以四
      尺半×六尺半為標準,並套以水藍色棉布被套。破損不堪使用時,
      准再送入。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本所紀律者不
      許送入,圖書雜誌之內容,有礙收容少年之身心者亦不許送入。
 (三) 觀察勒戒及受戒治收容少年之親屬送入物品以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(
      必需物品同前項之規定) 。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,元月一日、二
      日,母親節、父親節、端午節、中秋節等節日准許送入飲食。
 (四) 本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,皆依法令及部函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