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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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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:
(一)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該機關(構)及人員,對於被告之個人資料應
      妥為處理保管,並注意保密。
(二)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:
      1.檢察官: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
        緩起訴處分經確定者,每件並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,如於緩
        起訴期滿未被撤銷者,每件再加辦案總成績零點零一分。
      2.檢察事務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法務部及所
        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(以下簡稱獎懲要點)之規定酌
        予獎勵。
      3.觀護人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4.書記官:因辦理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者,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
        酌予獎勵。
      5.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(構)公務員:執行緩起訴處分,成績優良
        者,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。
      6.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:執行成績優良者,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
        獎勵或補助外,並得選聘為該署(團體)榮譽觀護人,或於司法
        節提報法務部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予
        以公開表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