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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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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行政分工與人力配置:
 (一) 各檢察機關應由檢察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,並邀集相關科室
      主管及人員成立緩起訴處分執行審查小組,以落實緩起訴處分之執
      行。
 (二) 為落實焦點管理,期使有專人熟悉緩起訴處分之運作模式,以增進
      執行效率,各檢察機關執行科及觀護人室以規劃成立專組,專股輪
      分緩起訴處分命令案件為原則;惟各檢察機關如因人力配置,為求
      行政負擔之公平性或行政歷練之需要,得視各單位之業務考量實施
      輪分或輪調等方式辦理緩起訴處分命令之執行。
 (三) 為加強職務分工與授權,以提昇緩起訴處分案件之執行效率,檢察
      官得視業務性質,指派檢察事務官襄助處理緩起訴處分案件。
 (四) 為緩和觀護人室人力之不足,於觀護人員額未能充實前,各檢察機
      關應指派書記官或其他文書佐理人員協助觀護人執行相關事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