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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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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城鄉差距之執行參考標準:
 (一) 各檢察機關除應依其轄區內之人文、地理、社會資源及社區需要等
      特性,協調或商請適當之公益團體、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配合辦理
      緩起訴之相關處遇外,並得自行規劃、執行適合為義務勞務之其他
      服務類型。
 (二) 基於城鄉社會資源之屬性不同,各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之各項
      處遇時,得依下列原則處理之:
      1 機動調整落實實施原則:可自行評估本身之配合資源多寡,予以
        機動性之調整或限量分案,以在不同階段,逐步落實實施。
      2 現有資源優先利用原則:例如在義務勞務上可以就近先與各地區
        更生保護分會、犯罪被害人協會或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等團體合作
        ,讓被告擔任預防犯罪宣導或監所服務等工作事宜。
      3 公家機關優先合作原則:例如可以與各村里長或幹事合作實施社
        區環境清潔整理或與地方警政機關配合實施路障清理或交通維護
        。
      4 社區文化連結整合原則:例如在以當地寺廟為信仰及聯誼中心之
        偏遠地區之檢察機關,可以與當地寺廟或文史社團結合,讓被告
        從事寺廟環境整潔或地方文化宣導之義務勞務工作;位於山、海
        近郊之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可指定從事山川巡狩或淨山、淨灘等
        義務勞務工作。
      5 運用傳媒密集宣導原則:除將緩起訴處分制度相關之簡介及作業
        要點等資料,公布於所屬網站廣為宣導外,並應隨時運用當地平
        面或電子媒體廣大之宣傳效果,作長期及持續性之宣導,以廣效
        益。
 (三) 有關各檢察機關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處分之區域資源分析暨工作要
      點提示 (如附件十七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