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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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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候補委員或補選 (推) 舉產生之委
    員,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