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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
公發布日:民國 90 年 10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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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九人,委員均為無給職,其組成方式如下:
 (一)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: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 (推
      ) 舉之代表,校長為當然委員。
 (二) 學科領域教師代表: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 (推) 舉之代表,其人
     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。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
      分之一者,不在此限。
 (三) 社區輔導志工代表:指由社區輔導志工選 (推) 舉之代表,其人數
      為一至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