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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志工服務隊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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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  本隊隊員之義務:
 (一) 遵守本所及本隊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。
 (二) 執行本所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。
 (三) 出席本所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