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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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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本所顧問於受聘期間,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予解聘:
 (一) 旅居國外達兩年以上者。
 (二) 行為對於本所聲譽有不良影響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