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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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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,其組織成員如下:
(一)戒護科長。
(二)作業科長。
(三)政風室主任。
(四)輔導科長。
(五)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