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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節約能源(用電)措施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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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  節約能源概念
一  電源之控制方法:
 (一) 手動控制雖然可依使用者的習慣與行為來控制照明開關,但在照明
      控制系統設計時,乃宜優先考慮下列數項:
      1 每個獨立的工作空間,均應有其獨立的開關。
      2 大型開放式辦公空間,應分成若干區域,以利各區域單獨控制。
      3 作業標的之照明,應單獨設置控制開關。
      4 圍牆之外周邊與巡邏走道應『絕對獨立』控制。
 (二) 自動控制為消除人為控制不當所造成之能源損耗,自動控制可按工
      作環境之視覺需求,地域氣候條件,建築方位等因素加以設計。
      其控制方法如下:
      1 就特定空間及工作時段,予以定時控制,例如:戒護區之巡邏照
        明與舍房照明。
      2 以定時器設定每次持續時間。
      3 以門之啟閉控制室內照明 (例如:衣櫥、倉庫等) 。
 (三) 照明管理制度:
      1 依時間別管理:白天與夜間,上班日與放假日均有不同的照明需
        求,戒護課應分別加以管理,以促進能源有效利用。
      2 依需求別管理:有些照明僅需短暫使用,不用時即應隨手關閉,
        以節省能源。
      3 由專人負責管理:戒護課依各場舍實際照明需用情形,訂定管理
        辦法交由專人負責執行,定期檢討電費變動情形。
 (四) 主動、積極派員參與有關節約能源之講習、教育、訓練、研討等活
      動或敦聘專家來所講習。
 (五) 加強宣導節約能源政策並落實遵行。
 (六) 採責任分區制度,依其養護良窳給予適當之獎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