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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節約能源(用電)措施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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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  行政區用電
一  照明燈具:
 (一) 採責任分區管理制度,指派專人負責並控管各區燈具之啟閉,同時
      養成人人有手關燈之習慣。
 (二) 全面採用高效率低能源之照明燈具。
 (三) 於照明需求較低場所,減少其燈管數或隔盞開燈等措施以消弭不必
      要之浪費。
 (四) 燈具保養應指派專人負責,以維其應有之功能 (亮度、壽命) 兼收
      節約能源之效。
 (五) 選用電力損失較低之安定器或汰換傳統式安定器以電子式安定器替
      代。
二  事務機具:
 (一) 租 (購) 事務機具除要求功能良好、價格低廉外、更應兼顧其省電
      之功能,在事務機具短時間不使用時皆能自動進入低耗能待機狀態
      。
 (二) 事務機具之擺置得宜 (使用方便、通風良好) 不僅延長其壽命、確
      保其功能,更是節約能源之道。
 (三) 事務機具之養護得宜與否攸關能量耗損之多寡,除作定時性之養護
      外亦應隨時檢視立即修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