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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
5
五  左列公文應先行陳奉  所長核准,始得辦理傳真:
 (一) 機密性公文。
 (二) 受文者為人民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。
 (三) 附件為大宗文卷、書籍、照 (圖) 片,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文
      。
 (四) 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性之公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