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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、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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玖  假釋之註銷
一  假釋雖已經法務部核准,但尚未出監前,若在監內有重大違規事件發
    生時,則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,提請監務
    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,報請法務部註銷假釋。
二  假釋核准後因刑期變更,經核算後已不符假釋之要件者,提請監務委
    員會會議決議通過,報請法務部註銷原經核准之假釋,經核准後,原
    執行監獄應即聯繫指揮執行之地檢署,執行更定後之刑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