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、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
13
拾參  更生保護
一  保護的對象:
    Ⅰ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。
    Ⅱ假釋、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。
    Ⅲ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。
    Ⅳ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。
    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,以不
      起訴為適當,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。
    Ⅵ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。
    Ⅶ受緩刑之宣告者。
    Ⅷ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,在停止執行中,或經拒絕收監者。
    Ⅸ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。
    Ⅹ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。
二  保護方式:
    Ⅰ直接保護:收容、安置參加生產、技藝訓練。
    Ⅱ間接保護:輔導就業、輔導就學、輔導就養、輔導救助。
    Ⅲ暫時保護:資助旅費、供給車票、資助膳宿費、協助申報戶口、資
      助醫療費用、護送返家、護送其他處所、小額貸款。
三  如何申請更生保護:必須具備更生保護對象之身分 (如前述十種) ,
    再依個別需要,由各地更生輔導員介紹,或觀護人推薦,或自行自分
    會提出申請,申請時必須繳驗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文件,並提出各項需
    要文件後,由承辦人員審查個案之情狀與需要,再決定是否辦理保護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