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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、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5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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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壹  假釋期間:
一  保護管束期間應與假釋期間一致:假釋付保護管束,以出獄日為起算
    日。保護管束期間應與假釋期間一致,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
    五條 (免除執行之要件) 及七十六條 (延長執行期間) 規定。
二  假釋出監留監繼續執行拘役或易服勞役:假釋後如須監留監繼續執行
    拘役或易服勞役,其保護管束應於該受刑人拘役或易服勞役期滿前逕
    行通知該管地檢署聲請裁定。
三  因其他拘束自由致假釋期間延長:依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:
    「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,不算入假
    釋期內。」故受刑人假釋後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
    等執行完畢出獄 (所) 之日起算,並加計上開假釋後仍在監執行之期
    間為其期滿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