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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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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本監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手續及其表冊辦理程序如下:
    1 符合本要點第二條規定者由受刑人寫信通知其家屬,將同住眷屬身
      分證明文件影印函寄教化科或寄回工場,由工場主管按本監受刑人
      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申請表 (如附表一) 將各項資料填竣,由管教
      小組初審後附身分證明文件、保證書送教化科承辦教誨師彙辦。相
      關科室會章後,陳  典獄長核示,提監務委員會決議。
    2 本監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 (附表二) ,每月底由教化科擬函
      報部。
    3 保證書由教誨師交受刑人,依據同住眷屬身份證明文件詳細填寫,
      并交其眷屬簽名蓋章 (附表三) 。
    4 本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懇親宿舍訪問登記簿 (附表四) ,得由管教
      人員訪談受刑人後詳細記載訪問事項,陳送  典獄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