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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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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收容人對於違規處分不服時,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
    出申訴,其以言詞申訴者,由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,以文書
    申訴者應敘明姓名、罪名,刑期、原處分事實及日期、不服處分之理
    由、簽名按指印、並記明申訴之年、月、日送場舍主管、管教小組…
    逐級呈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