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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科開收封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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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收封:
 (一) 收封時,收封人員應提前五分鐘到達收封地點,正班開啟舍房門後
      ,留在舍房維持秩序及關房門,因公事或其他事故未能於時間內參
      加收封者,應向中央台報告另派員替補。
 (二) 收容人檢身完畢,應先在紅線區蹲下,等全房收容人到齊後再起立
      步入舍房,正班舍房主管俟全房收容人進入舍房後,即將舍房門關
      上。
 (三) 工場主管應將日間收容人動態 (包括有否生病、情緒不穩、不守規
      定或其他事故…等) 詳載於《隔日制值勤日誌簿》內與夜勤主管交
      待清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