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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科開收封應行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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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開封:
 (一) 早上開封時,甲、乙兩班正副班主管均需到達舍房與日勤主管交接
      (即所謂的三班《甲班、乙班、日勤》交接 )並參加開封,夜勤值
      班主管與工場主管交接完畢後,工場主管帶領著服務員及第一房收
      容人至工場,並開始開封。退班之副班主管逐房開啟舍房門,正班
      主管維持秩序及鎖門,接班之舍房主管在舍房兩端或工場走道維持
      秩序。
 (二) 交班人員應切實將收容人動態 (包括有否生病、情緒不穩、不守規
      定或其他事故…等 )交待清楚,以明責任,接班人員有不明瞭者,
      應再詢問交班人員,人員未到齊、交接不清楚、或開封有安全顧慮
      者,應報告中央台協助處理,暫緩開封。
 (三) 收容人出房時應先蹲下等全房收容人出房後,主管喊起立再依序整
      齊步入工場。
 (四) 收容人至工場點完名後,工場主管應立即向中央台回報人數,待全
      部回報無誤,鑰匙全部繳回後,退班人員始可退勤下班,其因退班
      同仁尚有未辦好的工作,應留下繼續完成,督導人員亦應留下協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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