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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遴選監外作業受刑人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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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前項第 (二) 、 (三) 、 (四) 款之定義為:
 (一) 身體強健,適於監外作業者,係指無精神耗弱、智能低下、四肢殘
      缺或健康狀況不佳之情形,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,四十五歲以下為
      原則,適合於監外作業者。
 (二)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、行為善良者,係指無違反監獄紀律、行狀欠佳
      、安全堪虞、社會關係複雜、參加不良幫派組織、家庭關係不佳、
      婚姻不和諧、紋身或與人糾紛及其他因素須加強教化之情形,惟其
      紋身情形輕微且無違規紀錄、行狀良好者,得酌予遴用。
 (三) 無犯罪之習慣者,係指無左列情形之一而言:
      1 以犯罪為常業者。
      2 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、審理中者。
      3 入監前無正當職業,且未有固定居住所者。
      4 曾在本所執行期間調用為監外作業,犯罪再入本分監 (所) 執行
        者。
      5 另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宣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