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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消耗性物品控管稽核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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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稽核事項:政風室依其業務屬性每季不定時執行稽核防弊。
 (一) 有無指派專人承辦管制消耗性物品,請領有無製表登記管制。
 (二) 文具用品之保管有無製作標籤分類、編號,儲藏處所是否通風、標
      示嚴禁煙火、配置消防設備及門鎖管制。
 (三) 保管單位有無根據帳簿切實盤點及每半年 (六、十二月) 定期會同
      相關科室各盤點一次。
 (四) 領用經常性消耗品 (文具、紙張、油單、打掃用具、消毒用品等等
      ) 是否依程序,由使用人填具領用卡,陳科室主管認可蓋章,經總
      務科承辦人初步審核再經科長複核後陳典獄長核定領用。是否有先
      行領用,再補蓋章或一定期間一次補足章或只簽名未蓋章等情事。
 (五) 領用數量有無遭篡改或塗改未蓋章情事。
 (六) 所領用物品是否為承辦業務所需及領用數次 (量) 是否異常,使用
      期間是否合理,有無請領頻繁浮濫浪費情事。
 (七) 使用人應親自請領,是否有代領或冒領情事。並依領用卡向請領使
      用人查證,所請領物品名稱、數量是否相符,以防範造冊銷物或偽
      造印章請領情事。
 (八) 原物料、包裝材料、技訓材料之使用有無控管或虛耗情事。
 (九) 燃料油摺管制使用是否確實。
 (十) 炊場之用品有無保管妥善,使用有無控管。
 (十一) 採購單位有無購買劣品或逾使用期限物品充數等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