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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消耗性物品控管稽核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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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保管單位應執行事項:
 (一) 總務科管有之文具紙張用品等項,需依「事務管理手冊」第廿一條
      規定,分類編號存放保管,憑領用卡詳填後領用,保管人並詳細登
      載控管。
 (二) 作業科管有之原物料、包裝材料、技訓材料,應妥善保管,避免腐
      蝕發霉造成不當耗損,使用原物料或包裝材料、技訓材料,除應依
      使用之數量、次數,詳填報表,以便查考外,並須以原料製作之成
      品估算成本,以達到實際控管之目的。
 (三) 前所述物品之存放場所,需保持乾燥通風並配有滅火器材,以維安
      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