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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消耗性物品控管稽核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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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計劃標的:
 (一) 「消耗性物品」依事務管理手冊有關機關公用物品管理定義,係指
      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,如辦公用品、燃料、零星用
      品等均屬之。
 (二) 依前述之定義,本監現有之年消耗金額較大宗之物品概略如下:
      1.總務科管有之辦公用品 (文具) 、燃料、柴油、汽油、炊煮之必
        需物品。
      2.作業科管有之自營工廠使用之原物料、包裝材料、技訓材料等項
        。
 (三) 針對上述之消耗物品,依「事務管理手冊」物品管理第廿條規定;
      應於驗收完畢後,送由保管單位,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,登記入帳
      ,領用之數量、次數、日期亦應詳實登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