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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臺灣屏東監獄及戒治所榮譽教誨師與志工積極辦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
3
三  志工之教育訓練:為提昇熱心志工服務工作品質,維護本監之權益,
    保障收容人之教化品質,應對熱心志工每六月辦理基礎教育訓練乙次
    ,其訓練師資由本監科室主管以上職員、戒治所臨床心理師或社工員
    擔任,並遵照法務部法九十規決字第○一七二六七號函指示,訓練課
    程如下: (訓練時數可應需要彈性調整)
    1 志願服務的內涵            二小時
    2 志願服務倫理              二小時
    3 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        二小時
    4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         二小時
    5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      二小時
    6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         二小時
    7 有關本機關之介紹          四小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