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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5
五、相驗案件,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,如認有他殺嫌疑者
    ,應即進行偵查,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,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,
    應檢送有關卷證,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。(格
    式如附件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