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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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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各地檢署法醫或檢驗員受理相驗後之相驗屍體證明書,依規定永久
      保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