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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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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各地檢署受理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之申請時,其作業方式如下:
  (一)以電話受理申請補發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,經原受理檢察官或相
        驗法醫師、檢驗員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後,應將
        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原本影印,簽註「與原本無異」字樣,加蓋
        大印後,予以補發。如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難以查明,或申請
        人並非原領取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之人,應在補發之證明書上載
        明「本件係依申請人○○○以電話申請補發」,以掛號郵寄給原
        領取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之人。
  (二)各股書記官於相驗或司法警察官陳報相關卷證後,應影印一份清
        晰之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留存紀錄科,如承辦股或法醫師、檢驗
        員因故未在署內,遇有親自前往地檢署申請補發者,應由內勤檢
        察官詢問申請人身分及用途。如無疑問,則批准之,逕交紀錄科
        科長影印,於加蓋大印及「與原本無異」字樣後發給。
  (三)跨地檢署申請補發,死亡者之家屬得於原地檢署核發相驗屍體證
        明書十日後,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及身分證明文件,至各地檢
        署為民服務中心填寫「請求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」,由內
        勤檢察官查明申請人與死亡者之關係及其用途,經批准後,由承
        辦人登錄「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」列印「相驗屍體證明書」
        影像檔,核對後加蓋「與原本無異」字樣及「由○○地方檢察署
        於○年○月○日補發」章發給。申請份數上限為十份。死亡者家
        屬以外之人受家屬委託申請時,除持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外,應
        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辦理。
  (四)地檢署受理前款申請補發後,應分「他聲」字,並將「請求補發
        相驗屍體證明書聲請表」印送原核發之地檢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