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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(79.07.09訂定)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
第 3 條
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調任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
,應於左列範圍內行之。
一、調任其他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檢察長。
二、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