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
第 33 條
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監察通訊日數不明,包括下列情形:
一、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,而其監察通訊日數不明或無
    從計算者。
二、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洩漏、提供或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,而
    無從計算其監察日數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