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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
第 2 條
通訊監察,除為確保國家安全、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,不得為之。
前項監察,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,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
法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