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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
修正日期: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
10
拾、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
一、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,由工作小組辦理之。
二、考核對象:行政院所屬各部、會、行、院、總處、署(以下簡稱各部
    會)。
三、考核範圍:
(一)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。
(二)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。
(三)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。
四、考核方式
(一)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,依各部會於通
     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、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
      資料,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。
(二)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
      或確認之狀況,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,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
     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。
五、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,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,並得視需要
   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。
六、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,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