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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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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,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之機關、
    省政府、直轄市政府、縣(市)政府政風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