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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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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者,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
    件。但調任現職後因父母、子女或配偶重大傷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形,
    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,不在此限:
 (一)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;原自願調至他縣市服務,再申請調回者,需任
      現職滿二年以上。
 (二) 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,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