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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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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
    案件,特訂定本要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