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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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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政風機構主管或政風機構內部單位主管職務職缺,原則依下列順序遴
    補:
 (一)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上級政風指導機構內部單位主管或佐理人員
      。
 (二)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本政風機構佐理人員。
 (三) 與出缺職務同一層級之其他政風機構佐理人員。
 (四)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各政風機構主管人員或上級政風指導機構佐
      理人員。
 (五)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本政風機構佐理人員。
 (六) 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之其他政風機構佐理人員。
    前項各序列人員中,政風工作資歷或政風職務歷練較為完整者,應予
    優先列選;較出缺職務低一層級人員,並應有本職業務表現優良之具
    體事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