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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人員升遷序列原則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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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各機關政風職務依下列順序劃分層級:
 (一) 按職務所列官等依序劃分為簡任、薦任及委任等三類官等層級;跨
      列二個官等之職務,劃歸所列較高官等層級。
 (二) 同官等層級職務,按所列職等高低依序劃分職等層級;跨列二個以
      上職等之職務,劃歸所列最高職等層級。
 (三) 同職等層級職務,依序劃分為機構主管、機構內部單位主管及其餘
      佐理職務等三類職務層級。
    各事業機構政風職務之層級劃分,應依相關公務人員轉任法規所定之
    相當職級,比照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