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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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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 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,依左列方式處理:
 (一) 勸令退職:列有貪瀆跡象人員,經側密查證顯有貪瀆事實,雖未發
      現貪瀆積極具體證據,直屬主管經通知定期改善而未改善者,政風
      及人事管理單位得建議首長,勸令於一定期間辦理退休、資遺。其
      為臨時人員者,隨時予以解僱。
 (二) 調整職務:列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,如係經管財物或受理民眾申
      請事項,或有易於發生舞弊情事之工作者,應即調整其職務。
 (三) 規勸導正:各級主管對有貪瀆傾向人員,適時予以勸導,鼓勵悛改
      ,於一定期間觀察後,認確已悛改者,應解除列管並享有法定升遷
      等權益。
 (四) 輔導考核:對有貪瀆傾向或跡象人員,不能依第一至第三款處理者
      ,應指定專責人員,加強防範及輔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