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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公務人員政風調查考核處理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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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品行考核優良者,按左列方式處理:
 (一)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,依規定敘獎,並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。
      1 承辦案件,秉持立場,不為利誘、不為勢劫。
      2 察舉不法,拒收賄賂。
      3 主動負責,針對業務需要,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,對革新政風有
        具體績效者。
      4 其他在工作有具體特殊績效,或行為上有廉潔事蹟,能增進國家
        或機關聲譽者。
 (二) 公務人員品德端正、操守廉潔,其事蹟未達議獎程度,業務主管在
      平時考核手冊中註記,作為升遷及考績之重要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