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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
修正日期: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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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考核責任區分
(一)法務部廉政署:負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之考核。
(二)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: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各二級政風
      機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各二級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。
(三)各二級(以下)政風機構主管:負責本機構政風人員暨所屬政風機
      構主管之考核及所屬政風機構人員之複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