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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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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  各級政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調升:
 (一) 最近三年內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。
 (二) 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懲戒處分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
      過以上處分者。
 (三) 最近二年內考績 (成) 有列丙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