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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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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  所屬政風機構 (含本機構) 七個以上或所屬政風人員三十五人以上之
  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,應設置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,並報本部核備
    ,其餘得視需要設置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