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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政風人員任免遷調作業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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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 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程序,依下列之規定:
 (一)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、副主管,由本部遴定發布。
 (二)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政風機構主管、內部單
      位主管或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政風佐理人員,由本部遴定發布
      ;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選適當人員若干人,報本部核派
      。
 (三)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政風佐理人員,及薦任第八職等以
      下政風機構主管,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遴選適當人員報本部核派。
 (四) 職務列委任各職等之政風現職人員遷調,得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
      派。
    職務跨列二個官等或二個以上職等時,其任免遷調程序,按職務所列
    最高官職等之規定處理。
    各級政風機構人員免職 (不含屆齡退休、資遣) 案,應報由本部同意
    後依有關法規辦理。